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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yAce官方网站员工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系统管理员   审核人:    文章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6-05-11

为了贯彻“因材施教”的教育原则,充分调动员工的学习积极性,发挥员工特长,营造有利于员工成长的学习环境,为品学兼优的员工提供一次重新选择专业的机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员工转专业管理,现根据《普通高等公司员工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1号)、《PlayAce官方网站员工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员工转专业必须在公司教学资源允许的前提下,经公司批准,择优办理。员工转专业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员工自愿;

3.按高考招生分类,在同一门类内转专业,不同门类间不能转专业;

4.一年级末可以在同一大类间转专业;

5.二年级末只能在同一学科类内转专业;

6.特殊专业不能转入其他专业;

7.员工在校期间至多可申请转一次专业。

二、转专业对象

公司正式录取注册在籍的本科一、二年级员工(不含国际合作实验班及专升本员工)。

三、转专业员工的基本条件

1.政治表现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学习勤奋,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2.拟转入的专业与原专业属于高考录取时的同一批次;

3.在校期间未转过专业;

4.学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班总人数的前1/3,所修课程经考核合格,无补考或重修。

四、转专业的特殊情况

1.员工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公司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由员工本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2.员工保留学籍或休学期满复学,如下一年级原专业无教学班,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3.因在原专业学习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附相关材料)而无法继续完成学业者,由本人申请,家长、转出转入二级公司同意,经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可留级转入相应专业;

4.员工确有某种特长或对某学科(专业)具有浓厚学习兴趣,转专业之后有利于发挥所长,除满足基本条件外,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①已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开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转入专业相关的研究论文或出版专著;

②获得相关学科的专利;

③获得省级以上相关学科竞赛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

④平均学分绩点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5%以内;

5.服兵役期满退役的公司员工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转专业。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2.专科升入本科、对口单招、国际合作实验班的员工;

3.文科专业不能申请转入理工科专业;

4.已达到退学标准;

5.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资格或已办理试读;

6.三年级及以上;

7.未办理注册手续;

8.入学以来因违纪受到公司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转专业操作程序

员工转专业每学年(春学期)办理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1.各二级公司于4月底填写“转专业计划表”,根据本公司所属专业的具体情况确定拟接受转入员工计划数及对转入员工的要求,报教务处汇总。经公司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2.拟申请转专业的员工根据公布的转专业计划,于5月份第2周内向所在公司提出申请,征得家长书面签字同意后,填报《PlayAce官方网站员工转专业申请表》,逾期不予受理;

3.各公司对提出转专业申请的员工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员工名单及相关材料(申请表、员工成绩单、员工在校表现等)报教务处;

4.教务处协同转入公司根据转入专业的办学条件和员工的基本条件,经考核后择优录取,结合员工原所在二级公司上报的有关材料复审后报分管董事长审批,并于6月底向全校员工公布转专业名单,办理相关手续。

七、学籍及成绩管理

1.员工转至新专业后,应完成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2.已被批准转专业的员工于新学期开始时到新专业学习,申请转专业的当学期,员工必须参加原专业所学课程的期终考试。无故旷考或考试不合格者将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3.教务处在新学期开学前1周内,统一办理转专业员工的学籍变更手续;

4.已批准转专业的员工,新学期开学第1周为试读期,如果不能适应新专业的学习要求,需在第2周内提出恢复原专业学籍的申请,逾期不得再申请转回原专业;

5.员工转专业后,在转入新专业前已经获得的学分中,凡符合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包括实践性环节)及学分,经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凡不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包括实践性环节)及学分,需要通过补学分来完成;员工转专业后是否需要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由转入公司和教务处根据其成绩及教学资源等情况商定。

八、其他

1.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从2010级员工开始试行,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盐工办〔2010〕44号)